高建军与杜勇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案例

高建军与杜勇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案例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04号
申请人高建军。
申请人杜勇。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高建军、杜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赵有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5年1月1日14时10分,申请人高建军驾驶鄂E1Z385轻型货车在茅坪镇福利院路段,同申请人杜勇驾驶的鄂E9A062轻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申请人杜勇负主要责任,申请人高建军负次要责任。2015年1月1日,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高建军的车辆修理费800元由杜勇赔偿,定于2015年1月7日前付清。杜勇的车辆修理费700元由高建军赔偿,定于2015年1月7日前付清。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高建军、杜勇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有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波

2015-03-23 21:40: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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