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光华与余建国、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仇光华与余建国、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案例
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79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079号
原告仇光华。
被告余建国。
被告张丽华。
原告仇光华与被告余建国、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红兰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光华、被告张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仇光华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余建国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之后久拖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7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至今的利息(按年息10%计算)。审理中,原告将借款金额变更为2.4万元。
被告余建国未作答辩。
被告张丽华辩称,借款情况属实,期间其归还过5000元,剩余借款金额应为2.4万元,其现经济困难,希望能够分期还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余建国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1日,被告余建国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9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3年2月前还清,如不还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年息10%支付利息。原告陆续交付被告余建国现金2.9万元。之后,被告向原告归还2000元后余款未按约归还。2013年5月31日,被告余建国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明确尚结欠原告借款2.7万,承诺将尽早归还。但被告仍未归还。同年6月15日,被告余建国、张丽华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上述2.7万元借款于2013年年内归还,如到期不还则每月计算利息。并言明之前借条均作废。之后,被告张丽华陆续向原告归还了借款3000元,余款2.4万元仍未按约归还。2014年1月3日,被告余建国再次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4年1月中旬归还1万元,余款于2014年2月底前归还。但被告仍未履行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5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借条、承诺书以及当事人庭审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仇光华与被告余建国、张丽华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余建国作为借款人,理应按约归还借款,现被告对借款拖欠不还,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4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利息已作约定,且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3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余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建国、张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仇光华借款人民币24000元,并以人民币24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利息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余建国、张丽华提前还清借款的,利息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余建国、张丽华负担。被告方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红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莎莎
审判员  吴红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莎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15-03-23 21:40:17 浏览:

本栏目:深圳专利律师

上一篇: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国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案例

下一篇:上海好协佳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煜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专利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