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案例

李树林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案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杭刑执字第10540号
罪犯李树林,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1)甬慈刑初字第14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4年1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树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树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已缴纳500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树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树林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树林准予减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杨宏林
审判员  俞永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婧

2015-03-23 21:40: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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