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92号
原告:杨涛,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代理人:张页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火明,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系佛山市
顺德区龙江镇椅众不同家具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吴龙辉,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系何火明的雇员。
委托代理人:方云宏,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系何火明雇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诉被告何火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173014.X)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涛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涛负担。
审 判 长 温万民
代理审判员 余珂珂
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灏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