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佛山市施朗格石砖有限公司与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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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65-1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施朗格石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汤金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梦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加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碧文、洪勇拓,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施朗格石砖有限公司(下称施朗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南安市新东源石业有限公司(下称新东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八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34-1-1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八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八案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新东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初步显示其在广东省佛山市公证购买到本八案的被诉侵权产品,施朗格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辖区内,即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八案享有管辖权。至于施朗格公司是否实施了新东源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需要审查的事实。综上,施朗格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施朗格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施朗格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八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施朗格公司没有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故侵权行为地不在广东省佛山市,而施朗格公司的装饰材料来源于福建省,故本八案应由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新东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八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施朗格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八案拥有管辖权。施朗格公司上诉请求将本八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施朗格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
审 判 员  何晓敏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5-03-30 13:09: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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