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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鸣,系广州市
越秀区建安精品商行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390号广州一德(国际)玩具文具精品广场首层C2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英勇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天河区华庭路4号401B房。
法定代表人:王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军辉,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国鹏。
上诉人李国鸣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英勇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勇宝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国鸣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李国鸣的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390号广州一德(国际)玩具文具精品广场首层C2铺广州市越秀区建安精品商行寄送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李国鸣已经签收,前述法律文书已依法送达。但李国鸣既没有提出合理的理由,也没有前来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国鸣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350元由上诉人李国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修平
代理审判员 欧丽华
代理审判员 李泽珍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