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庆玲。系广州市
越秀区优点工艺品商行经营者,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海。
再审申请人汪庆玲因与被申请人吴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95号民事裁定,以其已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受理费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上诉费,本院裁定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不当,请求恢复二审程序,维护其上诉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审 判 长 苏大清
代理审判员 邹思年
代理审判员 李凤军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