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2015年7月31日,W某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X某支付工资7200元、奖金25000元、损失工资12800元、精神损失、职业病和两月开支50000元,合计95000元。
2015年11月23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沈英华律师作为X某的诉讼代理人代为答辩: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被告系承包经营,没有用工资格,应认定原告与发包方某国有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向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并告知其申请劳动仲裁。
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向原告W某释明: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如果你没有工资欠条,应当遵守劳动仲裁前置制度,先行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建议原告撤诉,可以退回一半诉讼费用。原告无奈,当场表示口头撤诉,并做了口头撤诉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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