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借款,婚后根据借款协议取得的利息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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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gq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08年9月,王某借款50万给伙伴作生意,约定利息为千分之五。同年次月,王某与吴某登记结婚。 gq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09年10月,王某与吴某感情不和,打算解除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吴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这50万本金及利息。王某疑虑重重,来到律师事务所来到咨询。 gq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北京离婚律师解答 gq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关于50万借款的权属问题。由于这50万是王某婚前个人财物转化而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50万是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gq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关于50万利息的权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这50万产生的利息,属于孳息,依法也是王某个人财产。 gqF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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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38: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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