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收治“三无病人”的法律探讨
庄涛律师,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摘要】治病救人,救死护伤,这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的天职。但是面对“三无病人”,医疗机构却又有说不出的苦衷。本文将介绍1.医疗机构救治“三无病人”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2.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相应法律规范的立法情况。3.在法律层面上医疗机构在救治“三无病人”过程中该如何作为。
【关键词】医疗机构 “三无病人” 法律关系 医疗风险
【正文】治病救人,救死护伤,这是医务工作者的天职。不过与此同时,差不多每个医院又都有一本医疗欠费账。尤其是在曾经出台的急重病人“先看病、后收费”政策实施后,一些公立医院反映医疗欠费情况加剧了。有公立医院院长说:“面对三无病人的医疗欠费问题,我们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说多了还害怕有更多人效仿,造成更多的欠费。”有媒体报道,全国医院一年“三无”病人欠费约30亿-40亿元。医疗欠费怎么来的?医院又该如何处理与破解这类问题呢?这一直是社会公众更是医疗机构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一、关于“三无病人”
哪些病人属于“三无病人”呢?所谓的“三无病人”包括以下几类人员:无钱、无家属、无证件人员,这类患者多数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以及外来人员;无法定监护人、无经济来源、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无能力解决自己的医疗及食宿费用、无亲友供养、又无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城乡流浪乞讨人员。
医疗机构收治的“三无病人”主要来源于:交通事故受伤的病人;“110”、派出所送来的伤病员;还有一类是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医院收治的需要急救的病人。其中包括一些由于自杀、醉酒或者打架受伤的病人。这些病人既无家属,又无钱甚至无法确认病人的身份及住址,而这些病人多数为病情严重,需立即进行救治。
二、医疗机构收治“三无病人”所面临的困境
(一)垫付大量费用
面对“三无病人”,治疗费用自然是医院垫付了,但其中大部分“三无病人”都成了各大医疗机构的“留守族”,他们长期寄住在医疗机构,不交任何费用,医疗机构不仅需要管吃、管住,还要免费安排护工照料。很多伤者有可能长期卧病在床,后续的治疗、康复、陪护乃至伙食,都需要钱。有媒体报道,全国医院一年“三无病人”欠费约30亿-40亿元。“三无病人”长期滞留医院,把医院当成了家,不仅增加了医院的经济负担和护理负担,也挤占了医院的原本就很紧张的医疗资源。
(二)影响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有些“三无病人”精神异常,意识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医院必须要安排人员对这些病人住院期间多方面的护理(如吃饭、大小便、防止坠床、住院期间防止褥疮等)。个别有精神异常的人,吵闹病房,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在医院的科室中,急诊是收治“三无病人”的“主战区”,也是欠费的“重灾区”。有些患者病治好了,以没饭吃没路费为由赖在医院不走,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医院完成救死扶伤的任务后,没有其他部门的及时介入,医院成了救助站。
(三)给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带来医疗责任上的困惑。
有的病人抢救需要立即手术或应用某些特殊药物需要病人和家属签字,而这些医疗操作常规都无法正常实施,实践中,多数由医疗机构或科室负责人代签。病人一旦出现治疗不理想或死亡,就难免会引发医疗纠纷或吃官司。有的因病情需要转送到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治疗而病人却无法转送出去,放弃不管又要承担医疗责任,有的经治疗抢救无效死亡,尸体如何处理都给医疗机构带来诸多困难。
三、当前解决“三无病人”问题缺失通行的“绿色通道”
长期以来,“三无病人”造成的医疗欠费已经成为医疗机构的沉重负担。为了破解这个难题, 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救助对象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对于急救医疗费用,此项制度承担兜底保障责任,也就是说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根据情况先由责任人等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出,各地应该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解决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患者的医疗救治问题。医疗机构也普遍认为,早日落实这一政策,才有望为长期无法解决的医疗欠费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当然,这类“绿色通道”也面临一些尴尬:
(一)绿色通道或许可以解决一部分三无病人的医疗救治问题,但是还有一类患者,他们有家人有亲属,可是患病后,却被遗弃在医院里……同样的,诊费也无法收回。这也让“先救人”成为不少医院难言的苦涩。
(二)当前的应急救助基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财政是否有长期买单的实力?如何确定基金投入占当年财政支出的一个合理比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专项资金的来源方面可由财政部门安排一部分、慈善机构捐助一部分、医疗机构垫付一部分,还需要指定专职部门负责管理,并做到专款专用。这一难题应由政府、社会、医院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协同解决。
(三)地方政府尽快建立落实“三无病人”急救的专项资金虽是当务之急,但科学合理的救治流程却不是一朝一夕便可完善的,在制度设置方面,应该遵循“化繁为简”的原则,要尽量简化程序,不能让医院浪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最后却得不到政府部门的财力。可以说,繁琐的程序,对任何制度而言,都是“拦路虎”。
(四)造成“三无”病人治疗费无人承担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三无”病人救治的法律法规,明确在救治过程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从而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软肋”。由此,需要社会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制和公共救助基金制度,完善公共卫生体系。
四、解决“三无病人”的重要性及几点建议
民生的根本是健康问题,“三无病人”是当前各大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现象,解决“三无病人”的医疗求助的问题是改善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问题的解决好坏,直接影响百姓的实际生活,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以及百姓对政府及医疗机构形象的认可,同时也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于解决“三无病人”收治救治几点建议:
(一)从制度层面,完善行之有效的制度设置。确保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民间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参与“三无病人”的救治时,能够有依据、有遵循。首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妥善安置“三无”精神病人及城乡流浪人员,从源头上减少“三无”人员的数量。借鉴其他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三无病人”救治的政策和措施,健全“三无病人”医疗救治机制,严格对“三无病人”的认定、收治、移送、安置进行系统管理,确保实现行政部门执法有依据,医疗机构救治有遵循,“三无”患者就医有保障。政府可以组织成立“三无”患者医疗救治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统筹规划、统一协调、科学运作。对“三无”患者收治就医整个流程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负责管理“三无”患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统筹协助卫生、公安、民政、财政、城管等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配合。负责对医疗机构收治“三无”患者的费用进行审核和报销。
(二)加强社会宣传,多措并举,设立并募集“三无”患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努力解决经费问题。基金的来源可以多元化筹集。政府应当投入足够的财力去履行责任,另外还可以积极鼓励和吸纳公益募捐,民政部门也可以从福利彩票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医疗救治费用。“三无”患者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非常差,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同情和帮助。要加强对“三无”患者的宣传和引导,使其增强健康意识、安全意识、同时也增加他们对社会的信心。还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鼓励人们投入到帮助医疗救助基金活动中。
(三)卫计、公安、民政等各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三无”患者救治的各方面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对收治“三无”患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无条件接受“三无”患者,并给予适当诊治。公安部门要负责通过“110”转送“三无”患者;协助医院核实患者身份,查找家属;对医护人员提供人身保护;对肇事车辆司机进行管理;协助医疗机构对因伤死亡的患者进行尸体处理。民政部门负责对“三无”人员进行确认和分类,负责接收由医院诊治后的“三无”患者,并安置无家、无主又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三无”人员。
以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为例。作为医疗机构,收治医院应当积极先行救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方面使公安机关及时了解病情、查明无名氏身份及家人,另一方面向公安机关了解交通事故情况,包括责任方的情况及肇事车辆情况以及投保情况。一是对于收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果肇事车辆既投保交强险也投保了商业险,那么收治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事故责任方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代位求偿;如果肇事车辆仅投有交强险,那么医院作为原告起诉肇事方的保险公司时,仅能就交强险1万元的医疗费赔偿限额主张权利,仍不足的,只能向责任方索偿。责任方下落不明的,医院应该为其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同时,借助各地已有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申请救助基金,例如临沂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在临沂市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救助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可以申请该救助基金。二是对于治疗终结后“三无病人”的安置,公安机关应当联系病人家属接回。无法查明身份及家人的,由民政部门协调救助管理站接收。“三无病人”中伤情严重构成伤残的,民政部门有权作为其监护人申请伤残鉴定,并有权就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向责任方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一直以来,“三无病人”是各大医院的一块心病,救或者不救的确是一个艰难的选择。救了,很可能没人埋单,医院要为此承担不小的经济负担,倘若“三无病人”很多,必然是各大医院不能承受之重;不救,那就需要遗弃病人,一旦被发现,那也不是小事,医院负责人很可能被追究刑责。建立健全完善的“三无”患者医疗救助保障机制,不仅有利于给这些特殊人群提供有效的救助途径,也有利于医疗机构正常地开展救助活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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