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小三引发的血案,如何合法维权
——蔡亚律师成功案例
案 情 简 介
被告人杨***与被害人李**系夫妻关系。杨**与被害人李**夫妻感情不和,杨**回到云南省罗平县居住,李**将婚外情人被害人彭**带回家中同居。杨**知悉后决定回家找被害人李**处理此事。经杨**与其哥哥、姐姐等人商议,杨**带着其七名亲属(包括其嫂子刘**)去家里捉小三。后杨**及其亲戚将李**、彭**从床上抓起,从广西带到罗平县协商离婚事宜,途中经停324国道立交桥附近、飞机场、湾子水库等地交涉,途中李**、彭**被多人拳打脚踢,辱骂。达成协议后,到罗平县签署离婚协议。李**父母报警后,警方对该案以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律 师 意 见
接受被告人刘**委托后,蔡亚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对该案作出了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经过两天的激烈庭审,蔡亚律师成功争取法院免于对刘**刑事处罚。
判 决 结 果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引导合法正确的维权方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理工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熊**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杨**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关系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以上判决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律 师 意 见
本案是因捉小三引起的刑事案件,维权可以,但是请大家注意在维权时采取的方式方法要恰当,否则可能造成过度维权,让自己深陷其他法律纠纷。
(本案例是蔡亚律师亲办案例,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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