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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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县法院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情: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人顾某因欠下债务无法偿还,通过被告人程某的介绍,向江苏银行某支行贷得人民币10万元的贷款。其后,被告人顾某又伙同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采用虚构公务员身份等方式,在被告人程某的介绍、帮助下,向江苏银行某支行贷得合计人民币30万元的贷款由被告人顾某使用。被告人顾某按约向被告人程某支付了合计人民币5万元的介绍费。后被告人顾某因无法偿还债务而逃匿,致上述贷款未能偿还。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顾某明知无法偿还,编造虚假事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40万元,并于其后逃匿,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在骗取贷款后,对款项的实际处分人如何使用、是否会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不予偿还等,持放任的心态,结合后来被告人顾某确实逃匿,致贷款无法偿还的结果,应认定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30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其行为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性。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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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骗取贷款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2)主观方面是故意,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2)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由此可见,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点在于,主观方面均有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机构财产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方面均是实施了用欺骗的手段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主要区别在于,骗取贷款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则需要这一主观要件。从本案分析,程某、徐某、冯某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的行为不具有贷款诈骗罪的共同故意。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刑法中是较为特殊的两个罪名,从狭义讲,两个罪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前所述,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机构财产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即贷款诈骗罪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笔者认为,在涉及这两个罪名的时候,共同犯罪概念中的"犯罪故意" 犯意)应作广义之解,将犯罪目的也纳入其中,否则,两个罪名便会产生混同,无法区分。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冯某与被告人顾某合谋,采用伪造身份证明等欺骗手段,以其名义向银行贷款的方式使被告人顾某获得贷款的使用权,被告人程某明知被告人徐某、冯某系假冒公务员身份,不符合办理贷款的条件,而利用其于银行工作人员相熟的便利,从中联系、介绍,提供帮助,从而使被告人徐某、冯某获得银行贷款。但被告人徐某、冯某不明知被告人顾某在贷款前即产生将款项占有己有、不予偿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程某也不明知被告人徐某、冯某与被告人顾某的合谋内容,即贷款最终均交由被告人顾某使用。因此,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虽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也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但并不明知被告人顾某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具有贷款诈骗罪的共同故意。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人程某为了获取高额“中介费“的目的,利用社会关系,帮助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获取贷款;被告人徐某、冯某出于“哥门义气",利用伪造的公务员身份,骗取银行的信任,通过自己向银行贷款的形式,帮朋友获得贷款,主观罪过、客观行为以及侵犯的客体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骗取贷款罪”。且从上述三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具体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出发,与被告人顾某区别定性,才能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Ruk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37: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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